新规落实新《矿产资源法》要求,将“压覆重要矿产审批”调整为“压覆战略性矿产审批”。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白云岩、砂岩等普通建材矿被压覆或将不再单独审批,但建设单位须履行查询、告知及协商补偿义务;压覆战略性矿产审批时限由原来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压覆查询结果须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
7月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同时废止。
新规落实新《矿产资源法》要求,将“压覆重要矿产审批”调整为“压覆战略性矿产审批”,压覆战略性矿产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时限压减50%;压覆查询结果须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文件细化压覆补偿范围,配套补偿指导标准与案例参考,兼顾工程建设与矿山合法权益。砂石矿山在项目压覆查询、协商补偿等环节,均可遵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结合砂石矿山生产实际,本次压覆管理新规在以下四方面利好行业企业:
一是,被压覆可获协商补偿:高铁、高速、水利等线性工程压覆砂石矿山,建设单位必须查询并告知矿权人并开展协商;矿权人可凭出让收益缴纳凭证、地勘合同及原始票据主张分摊出让收益+勘查开采投入+设施迁建费+利息。
二是,新设/扩界采矿权先查压覆区:新设砂石采矿权前,自然资源部门将通过"一张图"核查是否位于已批复建设项目压覆区;已被压覆且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区块,可能影响采矿权新立或扩界。
三是,规划阶段提请避让:在矿区范围划定建议书中,提请自然资源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统筹矿产分布,尽量减少不合理压覆。
四是,加工区手续简化:破碎、筛分及成品仓等地面设施若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且区域已完成压覆评估,不再重复办理压覆查询手续。
具体规定如下:
《通知》明确,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分布,衔接已有矿业权设置和矿产资源规划,提前处理开发建设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空间矛盾,合理布局建设项目,尽量减少压覆矿产资源情形。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一张图”主动为社会提供压覆查询服务,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此外,经科学评估,建设项目占地范围与矿产资源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因勘查选冶等配套工程项目压覆本矿业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不作为压覆矿产资源处理。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项目的压覆审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通知》规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纳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等确需压覆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压覆审批手续。涉及压覆由自然资源部出让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其他情形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通知》规定,压覆矿产资源涉及有效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加强协商,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压覆补偿评估。鼓励矿业权人、建设单位采用先进的勘查开采技术或工程建设技术,避免、减少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影响。压覆补偿范围原则上包括被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等直接损失及利息,搬迁相应设施费用等。
《通知》要求,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时,应及时进行压覆查询。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查压覆矿产资源相关内容,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在批复建设用地时告知压覆管理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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