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水利厅正式印发《关于划定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明确划定17类河段及区域不得作为河砂可采区。
《规定》新规明确,全省河砂可采区、禁采区实行年度划定模式,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在每年十月发布下一年度划定范围,划定工作严守总量控制、计划开采、安全优先原则。
在开采管控上,新规细化可采区划定标准,明确采砂总量、开采坐标、控制高程、作业方式等硬性参数,严格限定开采期限最长不超一年,同时划定数量管控要求,重点河道辖区内原则上可采区不超过2个,匹配属地监管能力。

可采区划定需多因素考量
在可采区划定方面,《规定》提出,需综合考虑河势、防洪、供水、通航、生态环境和水工程正常运行以及采砂运输条件等因素,基于河道演变与泥沙补给分析开展划定工作。划定过程中,需加强对河道演变、河床地形、水文和河砂储量及质量的分析研究,确保科学合理;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划定可采区,需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规定》明确了可采区划定标准: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环境和水工程正常运行等基本无不利影响,或虽有一定影响但可通过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克服的区域,可划定为可采区。同时,可采区划定需明确河段年度控制采砂总量,以及各可采区的具体开采地点、范围控制点坐标、可采长度和宽度、采砂控制高程、控制采砂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与规模控制、采砂期限等核心信息。
关于采砂总量与开采期限,《规定》指出,河段年度控制采砂总量需综合泥沙补给、河砂储量等因素确定,可适当考虑河段周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可采区开采期限需结合控制采砂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等合理确定,且不得超过一年。此外,每个地区划定的可采区数量需与现场监管能力相适应,《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河道,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划定的可采区数量不超过2个。
17类区域严禁采砂
《规定》明确列出17类不得划定为可采区的河段或区域,涵盖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各类拦河水利工程和航运枢纽周边、跨河桥梁上下游、渡口、码头港口作业区、通航水域、堤防险段、供水工程取水口周边、水文站及水质监测断面周边、水下管线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全方位防范采砂行为对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此外,《规定》明确,河砂可采区内若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开采作业的,有关部门需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后者可划定临时禁采区并及时公告。
广东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河砂开采管理,强化河道生态保护,保障各类安全,为全省河道采砂工作提供清晰的制度遵循,推动河砂资源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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