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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仪器产品质量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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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仪器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质量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地质仅器产品的质量检验。

目的在于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环境试验标准、门类标准及具体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2 检验方式

本标准规定了三种检验方式:

a.鉴定检验(包括设计定型鉴定检验和生产定型检定检验);

b.出厂检验(或交收检验);

c.型式检验(或例行检验)。


3 检验项目和检验设备

3.1 检验项目见表1.各项检验必须列入生产计划,保证额定的检验周期。

3.2 检验设备、仪器、量具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的检定和校准。

3.3 检测产品的性能误差时,应按有关标准及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在不产生疑义时可在相应的条件下进行。对受试产品的外观,机械结构及未注公差检验时,可在实际的室温下进行。


4 签定检验

4.1 新产品或改变主要设计及生产工艺的产品,在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鉴定前,必须按DZ 0039-92(地质仪器产品基本环境试验条件及方法》、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环境试验和外观、机械结构、电气性能和机械性能的全面质量检验,并写出检验报告。

有可靠性指标要求的产品还要进行可靠性试验。

4.2 产品鉴定检验的合格判据原则与产品的型式检验相同。


5 出厂检验

5.1 批量生产的产品,应逐个的进行出厂检验,或按GB 2828-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计数油样方法进行。具体抽样方案由产品标准规定。

5.2 出厂检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进行,必要时主管部门可派代表参加。

5.3 出厂检验的具体项目、顺序及测试方法,应在门类标准及产品标准中规定。

5.4 出厂检验中,对误差的判断应按有关门类标准及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

5.5 出厂检验中,对产品(包括关键的整件及部件)的某项工作特性有疑文时,质量检验部门可随时抽取样机进行单项或全项的环境试验。合格判据原则同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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