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DZ/T 0275的本部分规定了在反射偏光显微镜下矿石光片的鉴定内容、步骤、矿石特征、矿石分类 和定名。
本部分适用于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工程勘察和矿产利用中岩石标本和光片的鉴定。
本部分不适用于煤岩、盐岩和油岩标本的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Z/T 0130.9-2006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 第9部分:岩石矿物样品鉴定
DZ/T 0275.1-2015 岩矿鉴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及一般规定
DZ/T 0275.4-2015岩矿鉴定技术规范 第4部分:岩石薄片鉴定
3 设备与材料
3.1 设备
3.1.1 偏、反光显微镜或反射偏光显微镜,并配置电脑或机械台、计数器、图像分析仪。
3.1.2 显微照相系统。
3.2 材料
3.2.1 手压机。
3.2.2 胶泥、载玻片。
3.2.3 麂皮、抛光粉、镜头纸。
3.2.4 镜头油(香柏油):折光率1.495~1.510。
3.2.5 无水乙醇、二甲苯。
警告-二甲苯对人体有害,应在通风柜中使用。
3.2.6铁锤。
3.2.7放大镜:放大10倍。
4 标本
4.1 矿石标本
经磨制光片切割下矿石标本,体积一般不小于原标本30mmx60mmx90mm的二分之一,以保留矿石特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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