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浅海石油作业的放射性同位素和爆炸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废物处理及事故处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浅海石油作业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爆炸物品的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
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GB 2702 爆炸品保险箱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SY 5131-2008 石油放射性辐射防护安全规程
SY 5436-2008 石油射孔、井壁取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程
SY 6345 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LD48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3 一般规定
3.1资质与培训
从事浅海石油作业人员的资质与培训,应符合SY 6345的要求。
3.2 放射作业要求
3.2.1放射作业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件。
3.2.2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应符合SY 5131的相关规定,至少应包括安全标志、监测防护设施等。
3.2.3 放射性同位素进入浅海地区进行作业前,应到当地政府部门办理使用备案手续。
3.3 爆破作业要求
3.3.1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件。
3.3.2 爆炸物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应符合SY5436的相关规定,至少应包括安全标志、漏点检测及放静电设施等。
3.3.3 特殊爆破施工作业,应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批。
3.3.4 爆炸物品进入浅海地区进行作业前,应按照有关要求办理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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