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浅海石油工程起重船吊装作业应遵循的安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浅海水域内的石油工程起重船舶吊装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Y 6346 浅海移动式平台拖带与系泊安全规范
SY/T 6564 海上石油作业系物安全规程
JT 6113 海上拖航技术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2007年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7号 2004年8月1日施行
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指导意见 安监总海油字(2005)5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起重船 crane vessel
用于海上吊装作业的专用船舶。
3.2辅助船
assistant vessel
担负拖带、守护起重船,或协助起重船实施移就位、抛起锚、人员交通、应急救助、运输等辅助作业任务的船舶。
3.3起重作业人员 lifting operator
起重吊装作业中的起重工、司索指挥、起重机司机。
4 一般要求
4.1 船舶和索具选择
4.1.1 应根据吊装作业需要选择安全可靠的起重船。
4.1.2 应根据起重船性能和吊装作业需要选择与之相适应的辅助船。
4.1.3吊索具选择应符合SY/T6564的规定。
4.2 拖航和就位
4.2.1 起重船拖航和就位作业执行JT6113和SY6346的规定。
4.2.2 起重船锚点选择应避开水下生产设施和障碍物(与水下生产设施或障碍物的间距不低于150m),锚缆(链)的长度应根据工程地质、海况及锚抓力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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