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浅海石油天然气作业中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海水域内石油及天然气的生产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足注口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Y 5747-2008 浅(滩)海钢质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SY 6303-2008 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SY 6307-2008 浅海钻井安全规程
SY 6321 2008 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安全规程
SY 6345 -2008 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SY/T 6633-2005 海上石油设施应急报答信号规定
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利调查处理指导意见 安监总海油字(2005) 56号
3 消防安全责任
3.1 浅海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3.2 浅海石油天然气作业单位的行政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组织消防检查,各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建立义务消防队;
g)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3.3 浅海石油天然气作业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a)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组织实施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c)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D 组纸管理义务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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