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以下简称发生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维修与改造、化学清洗、定期检验、报废等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6MPa,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150t/h,额定工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0℃的发生器。
发生器范围是指其本体和与其同在一个撬装平台连为一体的受压元件且划定在以下范围内;
a)高压泵出口第一道环焊缝。
b)蒸汽出口单流阀后第一个截止阀外侧焊缝,排放阀外侧焊缝。
c)蒸汽雾化管道一次减压阀前进口第一道环焊缝。
d)燃气管道主燃气电动阀后(一级)第一道焊缝。
本标准不适用于移动式发生器底车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口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05 特低电压(ELV)限值
GB/T 3811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SY/T 0027 稠油注汽系统设计规范
SY/T 0441-2010 油田注汽锅炉制造安装技术规范
SY/T 0538 管式加热炉规范
SY/T 6086 热力采油蒸汽发生器运行技术规程
3 设计
3.1 发生器的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
3.2 发生器的设计单位应向用户提供设计图样,安装,使用说明书,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热力计算书,各项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等。
3.3 发生器设计总图(蓝图)应盖有设计资格印章和审核印章,印章中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姓名、资格证书编号、有效日期。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并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3.4 发生器的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样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5 发生器操作间建于地震裂度7度以上地区时,应按GB50011的规定进行地震荷载计算。
3.6 发生器至少应设置一个人孔和一个观火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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