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1.1 应用领域
1.1.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金属管道的检验、修理、改造和再定级。
1.1.2 目的
本标准是专门为石油天然气生产工业、石油炼制工业、化学工业制定的,也适用于其他领域的管道系统。本标准仅适用那些拥有资格或是通过程序被授权的检验部门、修理组织、管道工程师、检验员和质检员使用。
1.1.3 权限
本标准不能代替管道管理的基本法规,本标准的采用和应用不允许与任何现行法规相抵触。
1.2 特定应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管道系统
除了1.2.2规定的流体输送管道外,适用于输送碳氢化合物、易燃有毒流体的管道系统,如:a)原料、半成品和最终的石油产品管道;
b)原料、半成品和最终的化工产品管道;
c)催化剂管道;
d)氢气、天然气、燃料气及火炬管道系统;
e)酸性水和超标的危险废气管道;
f)超标的危险化合物管道;
g)石油天然气集输、长输、站场工艺管道。
1.2.2 本标准不包括下列管道系统
下列流体输送管道和管道系统类别不包含在本标准的特殊要求范围内,但可供产权所有人或用户选用。
a)不适用的流体输送管道:
1)低于相关法规规定值的危险流体;
2)水(包括消防系统)、蒸汽、蒸汽冷凝器,热水锅炉上水管和ASME B31.3中规定的D类流体管道。
b)不适用的管道类别:
1)其他相关法规管理的移动装置上的管道系统,包括卡车、轮船和其他机动设备上的管道系统;
2)作为转动式或往复式机械设备组件的管道系统,如泵、压缩机、涡轮机、发动机、发电机和液压机或气压机,其主要设计考虑因素及应力来自于装置的功能需求的管道;
3)火焰加热器和锅炉的内部管道,包括加热管、180*弯头、外部交叉管道和多分支管道;
4)压力容器、加热器、加热炉、换热器和其他处理流体的工艺设备,包括内部管道和它与外部管道的连接处;
5)铅制管道、卫生管道、排污管道和泄洪管道;
6)公称直径小于等于15mm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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