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司钻的基本条件、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钻井、井下作业(修井、试油)司钻的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滩海陆岸、海上石油天然气钻井、井下作业(修井、试油)司钻及水源钻井、地质勘探司钻的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司钻 driller
指操纵钻机、修井机或通井机的绞车进行起下钻具、管具等作业的人员。
3 司钻条件
司钻应具备以下条件:
——男性,年满20周岁,不超过50周岁;
——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
——经发证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身体健康,身高不低于1.6m,双眼矫正视力在5.0以上,无色盲、夜盲、听觉障碍、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等疾病,无妨碍本岗位工作的生理缺陷;
——掌握司钻作业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并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按本标准通过培训、考核取得“司钻安全操作证”。
4 培训
4.1 总则
司钻应通过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培训。
负责培训的机构须取得各石油企业安全部门或具有发证资质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4.2 安全技术理论
4.2.1 培训由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
4.2.2 培训教材应使用各石油企业安全部门或具有发证资质的部门推荐或指定的教材,或按其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4.2.3 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
4.3 操作技能
4.3.1 经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操作技能培训。
4.3.2 培训方式及时间要求:
a)设置专门钻机(修井机、通井机)集中培训,且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
b)与持有有效“司钻安全操作证”的司钻签订师徒合同的,在基层单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做好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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