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并井控培训合格证取证的人员范围及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办法。本标准适用于从事陆上和滩海石油与天然气井的井控操作与管理人员。
2 并控培训合格证取证的人员范围
2.1 管理局(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主管勘探、开发、安全、井控的局(分公司)领导;钻井、开发、安全管理和设计部门领导及在部门中具体负责井控工作的管理人员。
2.2 钻井、井下作业、测井、录井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经理(厂长);主管生产、技术和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副厂长);正副总工程师;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部门领导以及在部门中具体负责井控工作的管理人员。
2.3 施工队伍。
2.3.1 钻井队(平台):正副队长(经理)、指导员(书记)、钻井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钻井技师、机械工长、大班司钻、泥浆工程师(泥浆组长)、司机长、正副司钻和井架工。
2.3.2 井下作业队、试油(气)队、修并队、侧钻队(平台):正副队长(经理)、指导员(书记)、作业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正副司钻和井架工。
2.3.3 录并队:正副队长、现场地质录井人员。
2.3.4 测井队:正副队长、现场施工人员。
2.4 其他人员。
2.4.1 钻井、井下作业、试油(气)、修井、侧钻等施工项目的工程与地质设计人员和各专业监督人员。
2.4.2 井控车间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
2.4.3 从事欠平衡钻井、固井、钻井液、取心、定向并等专业服务的技术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3 培训
3.1 一般规定
3.1.1石油与天然气井的井控操作与管理人员,应接受井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按本标准进行培训。
3.1.2 初次取证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0学时。
3.1.3取得并控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0学时。
3.2 培训部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2.1培训机构取得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井控培训资质。
3.2.2教员具有并控理论与实践经验,并取得井控安全技术培训资质。
3.2.3有整套井控装置和专用工具、仪器、仪表及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模拟装置。
3.2.4所使用的井控培训教材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3.3 培训方式
由井控培训机构组织集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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