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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 5418-1995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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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统一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技术要求

1.0.1 ,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并为尾矿设 施的顺利投产和长期安全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远程适用于选矿厂规模 1.0.2 300t/d 及以上,或尾矿库等别为四等及以上的尾矿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其他的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承担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许可证。 

1.0.4 尾矿设施施工应按照施工图和本规程进行 。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需修改设计时,应取得设计 单位的同意。

1.0.5 尾矿设施施工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做好环保 、防火、防水、防尘和劳保安全工作。

1.0.6 尾矿设施施工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1.0.7 尾矿设施施工应对工地原有控制点进行复查和校核 ,补充不足部分,建立地面测量控制网。

1.0.8 尾矿设施施工中采用的材料 、设备和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

1.0.9 施工新技术的采用应经过试验和鉴定。对于重大施工新技术,应经审批方可实施。

1.0.10 尾矿设施施工中应建立技术档案 。工程验收时,应具备施工原始记录、各种试验记录、隐蔽 工程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等资料。

1.0.11 竣工工程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即可移交建设单位;验收前应 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1.0.12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初 期坝 

2.1 一般规定 

2.1.1 本章规定适用于尾矿库的碾压式土 、石坝的施工及验收。 

2.1.2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导流进行规划,并考虑非常情况下的临时处理措施,确保工 程及下游地区渡汛安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导流和泄水建(构)筑物的正常运行。

2.1.3 施工导流宜利用永久性排水设施。当采用共他临时导流设施时,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在 工程竣工前拆除或封堵,不得影响永久工程的质量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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