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地质设施退役的原则、程序和有关的辐射环境标准,并对退役辐射环境监测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地质揭露、勘探工程和实验室的退役,也适用于附属铀矿地质的小型水冶厂的退役。
2 引用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3 术语
3.1 轴矿地质设施
系指铀矿地质揭露、勘探工程、实验室以及相关的构筑物。
3.2 铀矿地质设施退役
系指铀矿地质每项勘探工程结束后污染源项的处量、实验室搬迁、附属小水冶厂关闭及其有关善后防护工作。
4 设施退役的原则
4.1 遵照GB 8703中规定的辐射防护三原则,即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制。
4.2 尽量减少二次废物的产生。
4.3 确保退役后长期安全稳定。
5 设施退役辐射环境标准
5.1 Y外照射空气吸收剂量率限值
设施退役场所Y外照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不得高于0.2μGy/h(不含本底值)。
5.2 a、β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退役后建筑物的地面、墙壁表面a、β污染控制水平为4Bq/c㎡,设备用品表面污染控制水平为0.8B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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