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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J 913-1994铀矿地质设施退役辐射环境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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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地质设施退役的原则、程序和有关的辐射环境标准,并对退役辐射环境监测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地质揭露、勘探工程和实验室的退役,也适用于附属铀矿地质的小型水冶厂的退役。


2 引用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3 术语

3.1 轴矿地质设施

系指铀矿地质揭露、勘探工程、实验室以及相关的构筑物。


3.2 铀矿地质设施退役

系指铀矿地质每项勘探工程结束后污染源项的处量、实验室搬迁、附属小水冶厂关闭及其有关善后防护工作。


4 设施退役的原则

4.1 遵照GB 8703中规定的辐射防护三原则,即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制。


4.2 尽量减少二次废物的产生。


4.3 确保退役后长期安全稳定。


5 设施退役辐射环境标准

5.1 Y外照射空气吸收剂量率限值

设施退役场所Y外照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不得高于0.2μGy/h(不含本底值)。


5.2 a、β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退役后建筑物的地面、墙壁表面a、β污染控制水平为4Bq/c㎡,设备用品表面污染控制水平为0.8B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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