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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J 807-1994 铀矿冶工作人员辐射防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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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石开采和选冶中职业性辐射防护的管理原则、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冶企业。


2 引用标准

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EJ 273  铀地质、矿山、选冶厂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规定

EJ 359  铀矿井排氧通风技术规范

EJ 360  铀矿排氧子体风量计算方法

EJ 378  铀矿山空气中氧及氧子体测量方法

EJ 429  放射性工作场所区级划分与管理规定

EJ 614  铀矿冶工作人员辐射防护监测规定


3 一般要求

3.1 运营单位的主要职责

3.1.1 负责控制工作人员的内、外照射,确保每个工作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及放射性物质的摄入量控制在本标准规定的个体限值以内。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条件下,工作人员受到的所有辐射照射都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3.1.2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铀矿冶设施,在设计、施工、运行等所有阶段,运营单位应坚持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优先运行的原则,对工程的安全性进行审查、验收。投产前,应向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的辐射危害资料以及工程安全分析报告书。


3.1.3 运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装置,以及去污设施和个人防护器具、工作服和急救设备等。


3.1.4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的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查,以确保正常运行。


3.1.5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辐射防护等规章制度,并教育工作人员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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